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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有很多朋友咨询小编关于发票专用章的事情。今天咸阳代理记账公司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发票专用章的相关问题,希望可以帮到大家。
1、发票不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。
答:不可以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)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2、发票不能同时盖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。
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。
3、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,会受到相应处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)第三十五条规定,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。
4、发票的记账联不用盖章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)第二十八条: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,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,填写项目齐全,内容真实,字迹清楚,全部联次一次打印,内容完全一致,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。所以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。
5、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?
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,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理开发票专用章;代开普通发票,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理开发票专用章,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。
6、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?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6]479号)的规定,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,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。
以上就是咸阳代理记账公司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发票专用章的问题。如果您有相关问题的话,欢迎联系我们。